2012年5月2日

[轉載] 20110926《【JYJ,重新拉​​開的序幕(29)】化妝品事業投資的真相①》

翻譯:jrw8008(寧)
來源:Enter Post=金范泰記者
原文:http://www.enterpost.net/11932
譯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174dc00102duvq.html
譯者註:轉貼時,請將“翻譯者名稱”和“博客地址”、“消息來源”等原原本本的轉發!謝謝!

【JYJ,重新拉​​開的序幕(29)】
-特命!辨別‘東方神起事態’的本質…化妝品事業投資的真相①-

2011年2月17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50部對於SM在2010年4月12日提出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假處分之異議申請’,判為‘缺乏此訴訟申請之以結局為目的的疏明資料’,並駁回此異議申請。

自訴訟初期起,像尾巴一樣總是追隨其後的‘化妝品事業投資’,法院再次確認這並不是此訴訟的本質,法院還明確表示於2009年10月27日下達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之假處分’判決,是為正當。

可是我們周邊依然有很多人認為,造成‘東方神起事態’之最突出的原因,是由於仨成員搞化妝品事業而引起了矛盾。所以,今後我會分為幾期連載有關化妝品事業之事。
◆SM…最先和最後舉起的牌子‘化妝品事業’

2009年7月31日,金在中、朴有天、金俊秀等東方神起仨成員針對所屬公司SM提出停止專屬合約效力之假處分申請,而SM最先舉出的反擊牌子是‘化妝品事業’。

2009年8月1日,SM向各輿論社發送報導資料,表示正式立場:“我方已確認細亞俊秀、英雄在中、秘奇有天所提出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假處分申請,法院在7月31日接受了”,“我方對於關乎化妝品事業所發生的這次問題,速速做出對應”。

對此,擔任仨人方的法律代理人之法務法人世宗,通過報導資料反駁說:“這次事件的本質是專屬合約之不當性”,“化妝品事業投資是與演藝活動無關的財務投資,也與這次假處分申請沒有任何關係”。

然而四天后,SM便提出了以‘關乎法務法人世宗報導資料的SM之正式立場’為題的報導資料來進行對應。SM說:“參與化妝品事業的仨人提出了本事件,這本身就是最關鍵​​的反證”,“我方已掌握仨人使用肖像權及出席各種商演的事實,為了防止東方神起組合形象及成員們本身受到損失,我方會速速做出措施”。

仨人方對此再次強調說:“雖然SM表明正式立場說成員們是由於化妝品事業投資而提出本次假處分申請,但是化妝品事業投資與本次假處分申請無關”。仨人斷然頂回:“SM所論及的化妝品事業,是一家進軍中國市場的化妝品銷售公司,而仨人以股東身份投資於此,這僅屬於與演藝活動沒有任何關係的財務投資而已”。

仨人尤其指責說:“按常理來說,仨人由於投資1億元於想要進軍中國市場的化妝品公司而果斷地放棄仨人從出道至今以東方神起團體所得的全部成果,這實在難以接受”。

仨人方提高嗓音地說:“我們提出的問題,其核心是專屬合約的不當性,SM卻論及與合約無關的化妝品事業,SM應當立即中止‘想要混淆問題的本質’之舉” 。

仨人還聲討說:“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多次向SM指出專屬合約的不當性,並要求擺脫合約效力,按照各自的長遠規劃而活動,可是SM卻只論及與這次事件無關的化妝品事業而混淆本質”。

當時,世宗的林尚赫律師與多家媒體進行採訪時,詳細地說明了這個部分,並積極的應付。

林尚赫律師對於‘多人認為仨成員的化妝品事業投資才是矛盾之軸心’,指責說:“從心理層面上,化妝品事業也許是成員們矛盾加深的其中一個因素,但是並不是由於化妝品事業造成分歧而提出訴訟的”,“如果認為成員們是為了一個副業而提出法律訴訟的,這可是錯誤的想法”。

林尚赫律師反問說:“所屬公司不該對藝人或其家人投資的事業說三道四吧?”,還指出:“其他藝人也很普遍的搞副業。況且,仨成員在搞化妝品事業之前,已與所屬公司之金英民代表達成協議,可是如今公司卻說些無關於此的話”。

◆間接強制命令旋回到記者會上

法院於10月27日部分接受仨成員所提出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假處分申請,以及保障仨成員能夠自由活動於演藝界,但是僅隔6天之後的11月2日,SM卻在首爾63大廈舉辦記者會。在此,SM比任何時候還要正面地提及‘化妝品問題’,作為爭論的焦點。

此日是SM自願舉辦的記者會,在此,金英民代表說出強度較高的批評:“仨成員將其間與公司之間的合約和信義拋在腦後,以化妝品事業和想要獲得的利益為目的,先違反了合約,為了掩蓋這個事實而提出了訴訟”,“這次事件的本質是:仨成員以‘人權’和‘奴隸合約’,向大國民編制一場騙局”

尤其將日前從未露面的倆成員之鄭允浩和沈昌珉及以他們父親之名義所擬出的‘確認書’公佈於眾,並將‘此次訴訟是由化妝品事業投資而起’的主張,凸顯於表面。

不過,在此日的記者會上,SM卻留下了‘於(2011年)2月21日,法院對SM下達間接強制命令’的把柄。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當時決定下達‘SM不能妨礙JYJ的演藝活動,若違反時,每回支付2000萬元’之間接強制命令。

法院在決定文裡,表示:因為SM於2009年11月2日進行關於專屬合約的記者會,以及2010年10月2日向韓國華納音樂發送內容證明,要求中止JYJ的Worldwide專輯之製作和流通,所以下達了強制命令。

結果,SM將與訴訟本質無關的化妝品問題,繼續論為焦點,作為攻擊的‘武器’,卻沒料到從法院接到了間接強制命令的處分而丟盡顏面。可說是SM的主張變成了迴力棒,返回打到自己的身上。

此日的記者會中,SM所主張的內容,詳細敘述於(2011年)8月22日連載的【JYJ,重新拉​​開的序幕】系列之第12篇<‘敗訴’而想尋機反轉的SM,“這次訴訟的本質是…”>裡,所以在此篇上不再論及。

【JYJ,重新拉​​開的序幕⑿】‘敗訴’而想尋機反轉的SM,“這次訴訟的本質是…”: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174dc00102dsxj.html

那麼,我們有必要聽聽‘由於他意’而站在爭議中心的化妝品公司之立場。而且此公司由於‘東方神起事態’的長期化,招致與SM、中國代理商的訴訟而複雜的糾纏在一起,我應該好好的去理解這個關係。(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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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有誰會因為一個還不知道能不能賺錢的事業,去放棄一個如日中天、擁有廣大人氣、可以實現夢想的工作?! 是三人都傻了?! 還是粉絲也傻了?! 全世界都傻了?! 經紀公司這種轉移焦點的手段,在後面的連載只會讓人發現其更不堪的卑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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